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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草案)

新闻出处:搜配网 发布时间: 2008-10-09 09:42

    1、目的

    1.1为了促进我国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地区性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产业聚集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民族工业自主水平。

    1.2促进基地及基地内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并促进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基地申报、审核、批准及日常管理的全过程。

    3、基地管理标准

    3.1生产基地是指具备较大产业规模,研究开发能力强,配套服务体系健全,具有一定出口规模的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产业聚集区;

    3.2基地内从事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地(市)级200家(含)以上,县(市)级在100家(含)以上;

    3.3基地内应具有较强的研发机构和产品技术创新能力;部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

    3.4基地内企业用于研发的经费平均不低于年销售总额的2%;

    3.5除整车(含摩托车)企业以外,地(市)级园区,年产值不低于100亿元,县(市)级70亿元;

    3.6除整车(含摩托车)企业以外,基地内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企业总数的50%。

    3.7基地内规模以上企业80%以上取得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含ISO9000、ISO9001、QS9000、TS16949、VDA6.1等);5%取得绿色环保认证或ISO14000体系认证。

    3.8基地有明确的组织管理机构和未来发展规划(规划的编写见附件一);

    3.9园区内应有20%以上企业为整车配套(OEM),或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产品自营出口值不低于10%。

    3.10政府应有支持基地建设的政策和扶持资金。

    4、基地管理职责

    4.1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生产基地的最高管理部门,并具有最终解释权。

    4.2基地领导小组及相关行业组织要与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反馈基地信息和企业诉求。

    4.3协会以零部件部为基础成立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如下。

    4.3.1起草与基地相关的各类文件,报协会核准后组织实施。

    4.3.2组织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审核。

    4.3.3组织专家对生产基地的考察、评审和年度复核工作,并负责咨询、服务、评估等日常工作。

    4.3.4协调基地与协会及相关各方的工作,为基地的审定和批复提供相关文件和服务。

    4.3.5办公费用采取协会例支和收取基地管理费等方式筹集,管理费须在专家组考察和复核,并协会对基地做出批准和复核通过后按要求汇到协会

    5、基地认证程序

    5.1申报

    5.1.1符合要求地区须由当地政府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申报。

    5.1.2申报生产基地应报送以下材料:

    5.1.2.A基地所在地申报机构的申请书;

    5.1.2.B填写基地申报表;

    5.1.2.C基地发展规划;

    5.1.2.D基地近两年经济统计报表及园区内企业近两年的统计资料;

    5.1.2.E基地所在地政府已经实施的支持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相关文件;

    5.1.2.F基地内企业目录;

    5.1.2.G其它与申报基地有关的材料;

    5.1.2.H上报材料一式六份。

    5.2、审核

    5.2.1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尽快完成初审。

    5.2.2由办公室组织,对初审合格地区进行实地考核。

    5.2.3通知申报地区,确定考核工作时间表。

    5.2.4由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包括技术、财务、企业管理等不同背景专家),并指定一名专家任组长。

    5.2.5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并提出评审意见。

    5.2.6考核不合格地区,要将考核意见反馈申报单位;

    5.2.7考核中每位专家根据基地管理标准中相应条款进行独立审查。同时,评审专家依据申报地区所上报材料,及指标体系评审表所列内容结合实际进行评审、打分,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5.2.8考核后专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评审意见并签名。

    5.2.9向协会提交评审报告。

    5.3、批准

    5.3.1由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进行批复并授牌。

    5.3.2生产基地标志应注明授牌单位及有效期,并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5.4、日常管理

    5.4.1基地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5.4.2基地一经批准,须将基地管理机构名单上报协会备案,并保持密切联系。

    5.4.3强化信息服务职能,基地须在每年度末按协调小组的要求,将基地的信息和统计资料上报。

    5.4.4完善基地内的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如研发、科技、检测和信息平台),并进行有效与综合性服务管理。

    5.4.5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产业预警体系,组织和协调国际起、应诉,维护产业运行安全。

    5.4.6制定并落实基地的发展规划;指导和协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

    5.4.7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5.4.8鼓励企业开发自有知识产权产品,建立创新机制。

    5.4.9加强市场调查,协助企业开拓市场,不断扩展国际国内市场容量。

    5.4.10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促进企业集团化建设,维护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5.4.11结合自身情况,开展能够促进基地可持续发展的其它工作。

    5.4.12协会将根据基地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的提供咨询、培训研讨、展会等服务

    5.5、复核

    5.5.1基地在第三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开始复核工作;

    5.5.2由基地的管理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5.5.3办公室在接到复核材料后,安排专家进行实地复核工作,并出具复核报告上报协会。由协会作出复核通过、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的书面决定;

    5.5.4基地内企业有重大的假冒伪劣、投诉、环保、知识产权纠纷、重大安全事故等事件,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映的,经调查核实后,可随时作出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的决定。

    5.5.5基地未按要求上报年度信息和统计资料,将视情节对其缓审,连续两年未上报的将取消基地资格。

    5.5.6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提出复核,将视为自动放弃,将取消基地资格。

    5.5.7基地每三年复审一次,连续三次复审合格,将成为永久基地(符合5.5.4、5.5.5款除外)。

    5.5.8协会将对批准设立、复核通过、取消资格的基地,在媒体上统一对外公布。

    5.5.9取消资格的基地两年后可重新申请。

    6、附则

    6.1本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6.2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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