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人[2008]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57号)精神,结合该省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辽宁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并制定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省农机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重点
(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换发情况;
(三)农机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客等行为查处情况
(五)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
1、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检查。各市、县(区、县级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按照业务规范要求,市农机监理机构重点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换发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符合程序,有无跨区域办证情况等;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重点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核发、换发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符合程序,有无跨区域办理牌证的情况,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各市农机主管部门要组成检查组,对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核发等工作进行检查、抽查。
2、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检查各地按省农委《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农[2008]64号)要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33号),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二)督查阶段(5月16日至7月20日)。
省农委组成2个农机专项督查组(督查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全省农机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具体负责百日督查日常工作。全省确定鞍山市、辽阳市、锦州市、葫芦岛市为全省农机安全生产百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不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要立即责令进行整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积极反馈给当地政府,跟踪限期整改。
(三)总结工作阶段(7月21月至31日)。
各市将自查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22日报省农委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作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减少农机事故隐患,遏制农机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人员、责任、措施、经费四落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周密部署。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结合“隐患治理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农机户及农机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具体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的自查工作。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排查治理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不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