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突出促进,规范管理,强化服务,从地方立法上确立了江苏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江苏农业机械化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依法促进、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条例》原有41条,这次修改39条,增加8条,现为7章49条。按照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一般要求,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采用了修订的方式进行全面修改。《条例》在7个方面实现了农机立法创新。
一、将市、县两级政府安排购机补贴专项资金法定化。《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采用贴息等方式,支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以及从事农业机械服务的农民通过贷款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市、县财政购机补贴资金,既直接补贴,也采用贴息,更能放大财政投入效应;不限于补贴列入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更能满足农业机械推广的地区适应性要求。
二、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农业机械事故是农业生产风险的组成部分,发展农业机械政策性保险是构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一项内容,农业机械所有人急切盼望享受保险的支农惠农政策。农业机械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能够更好地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推进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针对少数地方变相拒保拖拉机交强险的现象,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对国家规定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开办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
三、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随着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步伐加快,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壮大,高性能、大中型农业机械存放场库建设与土地紧缺矛盾日益加重。为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
四、创设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制度。使用老旧农业机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增加事故隐患,不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近年来国务院多次要求,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条例》一是鼓励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第三十条规定:“鼓励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后,可以凭报废凭证在购买列入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时优先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二是设定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在明确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后,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准予许可的,应当作出准予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对农业机械采取注册登记、备案两种管理方式,实行全面监理。《条例》授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为执法主体,并增加了执法职能,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注册登记(牌证)管理,并规定:“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六、明确农业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法律地位。《条例》第十条规定:“农业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条例》对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职业技能开发的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
七、强化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建设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从江苏实际出发,第三十七条规定:“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安全教育、信息等公益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