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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纳税标准正式确定

新闻出处:桐庐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07-09-30 16:05

    日前,记者从县地方税务局了解到,浙江省已正式下文,对车船税的纳税标准及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浙江省车船税的纳税标准是:载客汽车从大型、中型、小型到微型的额度分别是540元、480元、360元、240元;载重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年每吨60元;摩托车每年每辆60元;船舶纳税标准分净吨位200吨以下、201吨至2000吨、2001吨至10000吨、10001吨以上四个等级,分别是每年每吨3元、4元、5元和6元。目前,车船税仍由县交通部门代收代缴。    

    文件规定,从2007年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对于2007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应补缴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对于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车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则恢复征税。 

    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的发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当然,做好车船税的征收工作,还需要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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