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时气囊未弹出,伤者投诉汽车销售方 省消协:气囊投诉已有多起
关键时刻气囊没弹出,伤者认为自己受伤与此有关,但销售方鉴定气囊合格。
昨日,省消协针对此案召开听证会并发布消费警示:气囊并非绝对安全。
事件回放
“车祸时四个气囊都没弹出”
2006年4月3日晚上,锦州人胡斌驾驶着购买半年多的开迪轿车行驶在102国道石山段,由于驾驶不慎,胡斌与前面一辆农用三轮车追尾,导致眼睛受伤,至今看东西模糊。
事后,胡斌发现,车祸时车上的四个安全气囊一个都没有弹出,他开始怀疑气囊存在质量问题。
但胡斌购买汽车的锦州通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事故后已经对车的气囊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检查综合报告,结论是气囊没有质量问题。
对此,胡斌不认同,并于2006年6月份,将此事反映给锦州市消费者协会,要求退还开迪汽车的全部车款16.7万元,并报销全部医疗费用。
锦州市消费者协会了解情况后,认为汽车销售方自己出具的检测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销售方在销售车的时候,事先说明不足,使消费者失去了应有的安全警惕,由此认为经营者负有责任。
但汽车的销售方始终坚持安全气囊正常,未弹出是由于当时的角度不对,以及撞车时的减速度不够造成的。
锦州市消协几次调解,仍然未能解决。此事遂引起省消协的关注,并邀请了各方面专家召开听证会。
焦点一
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昨日的听证会上,围绕这起投诉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汽车销售方和生产方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二是气囊本身的质量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会上基本达成了一致,根据锦州市消协的了解,汽车的销售商在销售汽车的时候,告诉胡斌该车有四个气囊,但在昨日的听证会上,销售方表示该车只有两个气囊。
此外,在该车的说明中,只有对气囊的简单介绍,而没有具体的使用方法,包括厂家所说的角度和速度问题都没有提及。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3.15”律师团律师韩红春认为,除了气囊的质量问题,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一个问题,销售方和厂家未能就气囊的正确使用方法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正确使用气囊,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焦点二
气囊质量是否合格?
锦州通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及长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的代表在昨日的听证会上,重申了自己的观点,汽车的安全气囊没有质量问题。
辽宁省消协投诉部主任冯增雯表示,目前汽车气囊还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同时国内目前还没有法定的检测机构,这也是这起投诉迟迟调解不成功的一个原因。
沈阳汽车性能司法鉴定所的陆兴洲表示,气囊是被动的安全性,也就是说,出了事儿之后才能发现是否合格。但大多企业都不会向鉴定部门提供气囊所依据的标准,所以目前国内几乎没有机构能对汽车的安全气囊进行鉴定。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秦猛说,关于气囊问题,目前质监部门能够提供的是事前检验,但事后检验对检测机构来说比较难,主要还是没有强制性统一标准。目前,一些汽车零部件已逐渐开始实施3C认证,气囊也有一天会实行3C认证,“到那个时候检验就有依据了。”
多起投诉
气囊安全问题已非常普遍
“我们关注这起投诉,因为这种问题现在已经非常普遍了。我们这里已经有多起关于汽车安全气囊的投诉。”冯增雯说,气囊在该弹出的时候不弹出,不该弹出的时候却弹出的事情比较多,甚至有小车祸因为气囊弹出而导致人受伤的情况。
省消协呼吁轿车生产厂家在《汽车使用说明书》上就汽车安全气囊等相关安全辅助设施写出详细说明,给消费者以明示,同时呼吁汽车销售商正确宣传气囊,避免误导。
省消协同时表示,将把听证会的内容反映给国家有关部门,希望国家尽快制定汽车安全气囊强制标准。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王莉 采写
警示
不要完全依赖安全气囊
昨日,省消协提醒消费者:黄金周出行要注意汽车安全,气囊并非绝对安全。
辽宁工业大学汽车交通学院教授陈沛之表示,气囊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内部的爆炸物使气囊弹出,保护司乘人员。但起爆是有条件的,一般包括撞击的速度、撞击的角度和加(减)速度传感器,也就是说,并非所有车祸的时候气囊都会弹出。
不过,他认为目前消费者对气囊的使用有误区,认为有气囊在就安全了,实际并非如此。实际上气囊并非越多越安全,“所以,消费者一定要正确认识和使用气囊,气囊有有益的一面也有伤害人的一面。”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和锦州市消费者协会昨日联合发布了汽车安全气囊的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十一”黄金周出行注意汽车安全,在购车和使用车辆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选购安装有安全气囊的轿车时,要了解安全气囊的性能及起到安全保障作用的条件;
二是安全驾驶、谨慎行车、不要完全依赖安全气囊的安全保护;
三是有安全气囊的轿车行车时,驾乘人员也要系好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