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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处:搜配网
发布时间:
2005-12-15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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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工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技术法规、标准为准绳, 由第三方机构对某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和证实的活动。 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完善这一类的法律, 逐步走向依法办事的轨道。 1988年、1999年国家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都对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作出明确规定。2000年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已于2000年9月1日实施。国务院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也相继发布了一批有关规范质量认证方面的行政规章、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都是需要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广大消费者以及产品认证机构认真对待的,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 要遵纪守法。以下列举与产品质量认证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职能和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2.2000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五十七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3.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对产品认证的实施作出了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及产品认证机构的基本组织结构。
4.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最近发布的《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规范》,对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公正性、运作程序、内部质量体系要求和管理、认证的条件和程序、认证人员的要求、投诉、申诉和争议的处理、认证的申请、评价和认证的决定、获证后的监督以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等都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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