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包括汽车灯具等13类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并加施3C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这13类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产品是:机动车辆用喇叭、蜂鸣器(含照明装置),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后视镜,摩托车后视镜,汽车座椅,汽车燃油箱,汽车内饰件,汽车门锁,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他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及零件等。
目前,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部署在全区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此外,质检部门规定,2006年12月1日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准许继续销售,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2006年12月1日后,未经3C认证的目录内机动车零部件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和进口。